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后勤处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后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出报告的范围
后勤处领导、机关、实体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外出(离开广州1天以上,含1天。下同),需履行外出报告手续。
第三条 外出报告的程序
后勤处领导、机关及实体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外出,除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广外大校【2001】82号)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按下列程序执行外出报告制度:
(一) 处级领导
1.处长外出,按学校规定向校领导报告和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情况告知党总支书记,由综合科备案。外出超过三天的,由书记代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总支书记外出,按学校规定向校领导报告和办理相关手续,将相关情况告知处长,由综合科备案。外出超过三天的,由处长代为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2.副处长、副书记外出一天,应向处长或书记报告,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由综合科备案。
(二)机关、实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机关、实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提前对相关工作做出安排,并履行外出报告制度:
1. 外出1天以内的,出发前必须经分管(联系)处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2. 外出1天以上的,出发前必须经处长或者书记批准,向分管处(联系)领导报告,安排好相关工作,综合科备案。
3. 机关、实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外出(南校区除
外),出发前均须填报《后勤处领导、机关及实体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告单》,并于出发前一天交综合科。
第四条 处领导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联络。
第五条 外出领导返校后应及时知会相关领导及有关办公
室。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后 勤 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