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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2013-0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工作, 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8〕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医保规定)是广东省政府及学校为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保障制度。

第三条 学生医保规定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学生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校门诊部对学生医保费用的报销进行审批。

第六条 报销学生医保费用的“收费收据”包括“普通门(急)诊收费收据”。

第二章 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范围

学校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学生医保:

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普通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推进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 决定学校门诊部上报的有关执行本规定的重大事项;

(三) 解释本规定。

第八条 学校门诊部(以下简称校门诊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批在广州市就诊的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报销的申请;

(二) 审核普通门(急)诊报销资料及票据;

(三)审批学生外出(包括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单项收费200元以内,门诊当天收费总金额300元以内的医疗费报销申请。

第九条 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可以提出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意见。

第十条 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指定慢性病(门慢)、门诊特定项目(门特)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从广州市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 对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从居民保险基金按60元/人·年的标准,向大学限额支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进行统筹使用。

第四章 校外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 学生医保实行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下列医院为校外定点医院:

(一)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二路)

(二)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长堤路)

(三)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天河路)

(四) 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路)

(五)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北路)

(六)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多宝路)

(七)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机场路)

(八) 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二沙岛分院、大学城中心医院)

(九) 广州军区总医院(流花路)

(十)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原工人医院)(靖海路)

(十一)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昌岗东路)

(十二) 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十三)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东风东路)

(十四)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东风中路)

(十五)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先烈路)

(十六) 广州市传染病医院(东风东路)

(十七) 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医院)(麓景路)

(十八) 正骨医院(东风中路)

(十九) 南方医院(广州大道北1023号)

(二十) 广州市儿童医院(限14岁以下,人民中路)

(二十一)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广园西路)

(二十二)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人民中路)

(二十三) 华侨医院(黄埔大道西)

(二十四) 大学城内各大学医疗机构

第五章 转诊和市外就诊

第十三条 学校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校门诊部就诊。转诊当天有效,慢性病转诊不得超过7天,否则,需重新转诊。

第十四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复诊者,必须经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可记录在病历上),紧急情况可以先向门诊部医生电话报告(急诊电话:南校区门诊39328120,北校区门诊36206729)。

第十五条 家住校外的享受医保待遇学生因患急性病,可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报销医疗费时需有急诊手续证明和病历,并经校门诊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在广州市外普通门(急)诊就诊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医药费单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校门诊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可以报销医疗费:

(一) 在市外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患急性病;

(二) 享受医保待遇的学生寒暑假外出期间患急性病;

(三) 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到广州市外医院治疗者。

第六章 医疗费报销

第十七条 享受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报销医疗费的范围如下:

(一) 属于《广州市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及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医保范围”);

(二) 经申请并由校门诊部审批同意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三) 经校门诊部审核同意,学生外出就诊发生的医疗费,单项收费限额200元/天,总收费限额300元/天;

第十八条 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门诊医疗费报销,必须带齐居民医保卡、校门诊部病历、外诊病历及票据,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二) 在校门诊部就诊,学生自负10%;经同意在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药费学生自负20%,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等自负50%。

第十九条 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未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医或急诊的学生门诊药费自负50%,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等自负70%;

(二) 在合资医院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因急诊治疗,超出国内正常收费标准部分的费用自负。其余按非定点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学生在非寒暑假期间,患病需在外地治疗,应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同意,药费报销50%,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等报销30%。

第二十条 纳入市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高血压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急诊留观等属于门慢、门特范围内的疾病,学校在每年五月下旬,根据统筹经费的节余情况,对家庭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贴性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大型医用仪器检查,因病情必须使用在规定范围内的大型医用仪器检查,检查费用200元以上,需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同意(急诊抢救除外),报销50%;手续不齐就诊发生的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4月、6月为市医保局医疗经费划拨月,医疗费发票尽量在当月结清,上一个医保年度的发票在7月15日(暑假前最后一个报销日)后原则上不再给予报销。

第七章 自费范围

第二十三条 以下项目属于医保学生自费,不予报销:

(一) 票据中诊察费、特需服务、自费药品、材料费、“其他”等项目;

(二) 各种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是“饮”、“试”、“临”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三) 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等;

(四) 咨询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五) 自行参加的各种体检的费用,注射预防服药、接种费;

(六) 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门诊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疗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七)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八) 慢性病的定期复查费;

(九) 各种磁疗用品费;

(十)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其他违纪行为、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费用;

(十一) 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二) 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 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的一切费用;

(十四) 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十五) 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病历封面须贴小一寸照片并加盖校门诊部印章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报销医疗费时,须出示在学校统一办理的“居民医保卡”、校门诊部和就诊医院的病历或清单,以供审批。

第二十六条 “居民医保卡”和学校病历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到相关部门申请补发。

“居民医保卡”遗失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的“居民医保卡”和学校病历,否则一经发现,没收病历、居民医保卡,并取消当年的学生医保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医疗费报销由校门诊部负责,财务处协助。报销时间:北校区每个星期二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南校区每个月的第二、第四个星期三,上午9:00-12:00,下午2:00-4:00。

第二十八条 挂号、诊疗费:在校门诊部就诊(不分专科)每人每科次1.00元,急诊2.00元。

第二十九条 出诊费:不分地段,白天10元/次,晚上(18:30-7:00)20元/次。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完毕业生离校手续后,即不能享受本管理规定项下的待遇,只能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医生处方:一般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一般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天;不属于市医保局规定的,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经门诊部负责人审批,用药量可延长至不超过30天。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广外大校字〔2008〕第35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市、大学如实施新的学生医保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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